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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盐师院委〔201524


中共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各二级学院、部门:

现将《盐城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5613

附件

盐城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  各党总支每年年初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下达的指导性意见,制订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并在年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发展计划和调整情况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

第五条  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第六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不予发展。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八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十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所属党总支备案。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三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及本人向党组织需要说明的材料等。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材料由所在党支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党总支审核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机关党委牵头负责所辖机关党总支发展对象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学生应当在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体现先进性。其基本条件为:各学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的平均排名分别列班级前二分之一和前三分之一,近两学期无不及格科目,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符合学校授予学位要求,获得过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院级以上(含院级)评优或单项活动表彰。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须由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内容主要为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个别交谈、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发展学生党员,民主测评赞成人数一般应不少于本班级人数的三分之二。在学校或二级学院担任学生干部的发展对象,除在所在班级进行民主测评外,还应在相应的学生组织内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有关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审核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政治审查材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记录等)进行汇总整理,经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报告》,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对发展对象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备、条件是否成熟。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议认为合格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发展对象个人基本情况、党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天。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公示结束后,党总支(机关党委)应当向学校党委报送发展对象预审材料。预审材料包括:第二十二条所列发展对象有关材料,以及《发展对象综合考察报告》、《发展对象审查表》、《发展对象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收到发展对象预审材料后,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党总支(机关党委),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七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本人须出席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议和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审批。机关党委、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学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基层党组织。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基层党组织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基层党组织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预备党员材料由党总支负责保管。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机关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的及时同本人谈话,并按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是:

(一)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主要内容包括:自己的入党时间、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是否符合党员条件、今后努力方向等);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

(五)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六)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必须进行公示,并组织部分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公示内容为预备党员个人基本情况、院系党组织联系方式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天。参加答辩的对象,一般从拟转正的预备党员中随机抽取,参加答辩人数一般不少于拟转正预备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对象面对党员和师生代表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支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九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预备党员本人须出席转正支部大会。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主要程序是: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总结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本人意见;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对基层党组织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由党委组织部及时通知基层党组织。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党支部应将其《预备党员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转正申请、思想汇报等材料及时归入本人党员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教工预备党员转正后,由党委组织部及时将其党员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对新转入预备党员加强教育和考察。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三条  党总支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入党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党总支(机关党委)审核,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机关党委、各党总支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向党支部通报。要建立健全党员信息库和党建工作台账,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党内统计和年报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如发现使用非本年度或其他方式印制的入党志愿书,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如与本细则不符,以本细则为准。




中共盐城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6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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