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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4-27  作者:  查看:1015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号)、《盐城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推优”的对象

推优”的对象为二十八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

二、“推优”的条件

1、递交过入党申请书,并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严于律己,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获得过系(院)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一年级大学生在高中阶段获得的校级以上相应荣誉称号可作为“推优”依据;

5、学生团员成绩优良,近两学期无考试不及格现象,且专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分别列班级前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

6、教职工团员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等次。

三、“推优”工作程序

1、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优”对象。

2、在团支部大会上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出席人数超过团员总人数4/5会议有效;“推优”赞成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2/3始得通过。

3、团支部将团员酝酿推荐的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4、团支部在团员酝酿推荐和征求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经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

5、团支部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说明推荐理由,报系(院)团委(机关团总支)。

6、团总支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院团委。

7、系(院)团总支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者签署意见后,向其所在的党总支推荐。

8、表现突出,符合“推优”条件的系(院)团总支、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干部,由院团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所在团支部和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可直接向相关党总支推荐。

9“推优”原则上一年两次,分别与每年团员民主教育评议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步进行。

10、对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基本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在报院团委批准后,可作为“推优”对象。

11“推优”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须重新“推优”。

四、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和院团委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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