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6个创新创业活动学分(师范类专业学生必修4个学分,非师范文管类专业学生必修4个学分,非师范理工科类学生必修6个学分),方准予毕业。多修学分可抵充创新创业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创业活动学分包括创新学分、创业学分、素质学分、技能学分四个模块,由二级学院负责认定,认定范围如下:
1.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新训练项目、开放实验项目等科研活动和由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等事项,均可根据实际成绩或考核结果认定创新学分。
2.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创客实践活动等创业活动,考核合格或成果突出,均可获得创业学分。
3.素质学分。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素质类竞赛、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讲座、素质拓展活动等,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素质学分。
4.技能学分。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比赛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技能学分。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该项目最高学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审核办法
第五条 审批与公布。各专业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制定相应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在每届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学院将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向学生公布。
第六条 学生申报。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及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教务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每年5月上旬各学院工作小组组织学生申报本学年已完成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七条 学院审核。学院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将汇总表在学院内公布。对于学分认定有异议的由活动组织部门协助认定。
第八条 毕业前审核。每年5月中旬各学院工作小组组织对毕业班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审核,将汇总表在学院内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5级开始实施。乡村教师定向培养专业暂不实施本办法。
附件: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
数学与统计学院各本科专业 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
学分类型 | 项目类 | 内容或等级 | 学分 | 说 明 |
创新学分 | 学科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 | 6 | 证书或发文 |
国家级二等奖 | 5 | |||
国家级三等奖 | 4 | |||
省部级一等奖 | 4 | |||
省部级二等奖 | 3 | |||
省部级三等奖 | 2 | |||
校级一等奖 | 2 | |||
校级二等奖 | 1 | |||
校级三等奖 | 0.5 | |||
院级一等奖 | 0.5 | |||
院级二等奖 | 0.4 | |||
院级三等奖 | 0.3 | |||
参赛 | 0.2 | 每次0.2学分,累计不超过0.4学分 | ||
论文或专著 | 专业核心期刊 | 4 | 论文专著原件; SCI\EI收录另加2分 | |
一般期刊 | 2 | |||
出版专著 | 6 | |||
参编 | 1 | 参编要求姓名在书中前言或后记的致谢名单中出现 | ||
专利 | 发明专利 | 6 | 证书 | |
实用新型专利 | 4 | |||
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 2 | |||
参加教师科研训练项目 | 国家级项目 | 2 | 指导教师出具证明材料 | |
省级项目 | 1 | |||
校级项目 | 0.5 | |||
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 | 国家级项目 | 4 | 结项报告书 | |
省级项目 | 2 | |||
校级项目 | 1 | |||
创业学分 | 创业项目 | 国家级 | 4 | 证书或发文 |
省级 | 2 | |||
校级 | 1 | |||
创业获奖 | 国家级一等奖 | 6 | ||
国家级二等奖 | 5 | |||
国家级三等奖 | 4 | |||
省级一等奖 | 4 | |||
省级二等奖 | 3 | |||
省级三等奖 | 2 | |||
校级一等奖 | 1.5 | |||
校级二等奖 | 1 | |||
校级三等奖 | 0.5 | |||
参赛 | 0.2 | 每次0.2学分,累计不超过0.4学分 | ||
创业实践 | 公司注册并实际运行 | 2 | 公司注册文件 | |
素质学分 | 素质类竞赛 | 国家级一等奖 | 5 | 证书或发文 |
国家级二等奖 | 4 | |||
国家级三等奖 | 3 | |||
省级一等奖 | 3 | |||
省级二等奖 | 2 | |||
省级三等奖 | 1 | |||
校级一等奖 | 1 | |||
校级二等奖 | 0.7 | |||
校级三等奖 | 0.5 | |||
院级一等奖 | 0.5 | |||
院级二等奖 | 0.3 | |||
院级三等奖 | 0.2 | |||
参赛 | 0.1 | 每次0.1学分,累计不超过0.2学分。 | ||
社会实践活动 |
| 0.3-0.5 | 至少参加3次,每次活动成绩:合格计0.3学分,良好计0.4学分,优秀计0.5学分。 | |
学术讲座 |
| 0.2 | 至少参加4次,每次0.2学分,累计不超过2学分 | |
创业讲座(含论坛) |
| 0.2 | 累计不超过0.4学分 | |
素质拓展活动(含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团活动、校园文化活动等) |
| 0.1 | 累计不超过1.0学分 | |
各类通讯报道 | 国家级媒体 | 4 | 根据报道原件认定,累计不超过4学分
| |
省部级媒体 | 2.5 | |||
市厅级媒体 | 1.5 | |||
校级媒体 | 0.5 | |||
新疆支教、国内外大学交流学习 |
| 2 | 顺利完成支教任务、学习考核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 |
技能学分 | 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证书(不含普通话证书、英语四级证书、驾驶证) |
| 1 | 根据证书认定。 含教师资格证书、英语六级证书、计算机二级证书以及其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证书,每门1学分,本项累计不超过3学分.
|
专项技能训练 |
| 0.3-0.5 | 每门训练成绩:合格计0.3学分,良好计0.4学分,优秀计0.5学分。 |
说明:
1.多人参与项目,可按排名以满分的20%递减计分,第一名满分,第二名满分的80%,第三名满分的60%,以此类推;也可不分排名,每名参与人员按项目满分60%计均分。
2.参赛学分只授予报名参赛并有成绩或提交作品,但未获奖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