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党建工作  规章制度
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10  作者:  查看:1925

 

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相关规定

编者按:近年多来,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意见,对高校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提出了要求。20149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与北京师范大学师生代表座谈时发表了重要讲话,号召广大高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根据讲话精神,现将相关规定、意见汇总梳理,方便大家学习。

一、高校教师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有上述情形的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摘自《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410

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1.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2.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3.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5.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6.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学校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带头执行规定,切实负起管理和监督职责。广大教师要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师风,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

对违规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的通知,20147

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第十三条.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1.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2.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3.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4.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5.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6.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

7.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8.严禁设立“小金库”。

——摘自《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201212

四、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4.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

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5.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6.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

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

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7.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

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

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9.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

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10.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

18.高校要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摘自《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201212

五、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高等学校对下列学术不端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1.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4. 伪造注释;

5.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7. 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摘自《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3

六、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201112

 

 

 

 


地址:通榆校区)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50号

邮编:224002

联系电话:(00)86-515-88233012